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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 第12條

重大公共建設項目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者,必要時,得依都市計畫 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上級政府逕為變更。 前項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 處理與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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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