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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擴大公共建設計畫,指符合下列原則之公共建設項目: 一、具體可行、土地取得無虞者。 二、能發揮經濟效益、強化國家競爭力而對提升就業機會之效益顯著者。 前項公共建設項目屬以往年度預算執行狀況良好之延續性計畫者及已編列 預算但因地方政府缺乏配合款而延後執行者,得優先編列預算辦理。 依第一項規劃提報之擴大公共建設計畫,應擬具各項說明資料,作為審議 之參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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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