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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 第14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其施行期間為一年。 依本條例編列之預算,自公布施行起一年內執行之;一年後,各級政府預 算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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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