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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 第9條

機關所提之各項公共建設項目經費,應依政府執行能力確實編列。 計畫施行期間如國內經濟明顯復甦時,中央政府應檢討計畫,並辦理追減 預算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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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