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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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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 第8條
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執行本次追加預算,應依預 算程序辦理,並應經由各該直轄市、縣 (市) 議會及鄉 (鎮、市) 民代表 會通過後動支。 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執行擴大公共建 設計畫項目之預算,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執行一年後三個月內,將其執行預 算內容及效益等,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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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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