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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 第13條

各項公共建設項目之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審查 該變更案之申請時,得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併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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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