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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
› 第7條
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 第7條
為便利鄉 (鎮、市) 建設,縣政府應依工程經費需求或發包金額及執行進 度覈實撥款予鄉 (鎮、市) 公所。縣政府如未能在十日內將應撥付之工程 款核撥予鄉 (鎮、市) 公所時,中央執行機關應予收回並逕撥付各該鄉 ( 鎮、市) 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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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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