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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 第2條

本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 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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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