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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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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