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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16條

申請低放射性廢棄物之廢棄許可,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低放射性廢棄物之種類、性質、數量、核種活度及其包裝。 二、廢棄方式及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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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