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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8條

放射性廢棄物包件經海洋運送者,應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及下列規定執行: 一、包件置於隔離之船艙或貨櫃內。 二、運送船舶應攜帶交運文件、物質安全資料表及運送計畫。 三、放射性廢棄物持有人應將運送有關資料先行通知運送人,並視需要協調各預定停靠港埠之警察機關,協助戒護。 四、船舶抵達目的港埠時,應在輻射防護人員監視下提貨,除遇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逕行進庫貯存。 五、國內運送前,將運送期間之氣象預報資料送交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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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