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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17條

適用核子損害賠償法規定之放射性廢棄物,其運作涉及運送者,託運人或經營者於申請時,應另檢附履行核子損害賠償之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文件正本,或經公證人認證之影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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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