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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4條

運送低放射性廢棄物包件時,於無屏蔽情況下,其表面外三公尺處之最大輻射劑量率,應小於每小時十毫西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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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