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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5條

放射性廢棄物包件除依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申請專案核定運送外,運送時運送工具外表面之最大輻射劑量率,不得大於每小時二毫西弗;距外表面二公尺處,不得大於每小時○.一毫西弗;駕駛座及載人座,不得大於每小時○.○二毫西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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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