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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政務人員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繳付退撫基金未滿三十五年者,仍應繼續繳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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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