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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所定離職時不合請領退職酬勞金者,申請發還原繳付 之基金費用,並以台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其利息計算至離職前 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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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