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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四款所稱不遵命回國者,指回國命令訂有期限,逾期回 國者,或未訂有期限,於接獲回國命令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回國者而言。但 有特殊之原因,經奉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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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