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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19條

民、刑事各庭庭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 二、本庭評議之主持。 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 四、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五、配置本庭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及獎懲之擬議。 六、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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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