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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25條

法官應就主辦案件先行審查,將審查結果報由審判長定期交付評議。 評議之決議,應記載於評議簿,如法官中有與決議不同之意見者,應於該簿附記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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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