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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26條

第 三 章 民、刑事庭
主辦法官應依評議之決議,擬製裁判書。
AI 白話解釋

「民、刑事庭」的其他條文

第18條民、刑事各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四人,合議審判民、刑事訴訟事件。第19條民、刑事各庭庭長之職責如下: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二、本庭評議之主持。三、本庭關於訴訟進…第20條民、刑事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第21條民、刑事庭法官之職責如下:一、主辦案件內容之審查報告。二、關於主辦案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三…第22條各庭法官席次,以任職年月之先後定之,任職期間相同者,以職等高者為先,職等相同者,以年長者為先…第23條民、刑事案件之編號、計數、分案、報結,依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最高法院法官…第24條對於民、刑事上訴案件得設置審查庭(股),審查當事人之上訴是否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對於民、刑事專…第25條法官應就主辦案件先行審查,將審查結果報由審判長定期交付評議。評議之決議,應記載於評議簿,如法…第27條案情簡明之案件,主辦法官得預擬裁判書連同卷證送由審判長交付評議。第28條合議庭認案件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案件行言詞辯論者,應依最高法院民…第29條經評議決議之裁判主文,應由各該庭書記科立即公告,並通知訴訟當事人,抄送民事科或刑事科。民、刑…第30條(刪除)第31條民、刑事庭法官每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積案未結原因列表分送庭長、院長核閱。第32條院長對於有關法官司法事務或其他重要事項,得分別召集法官會議或民、刑事庭會議決議之。第33條民、刑事庭庭長會議、民、刑事庭會議,應以過半數庭長、法官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第34條民、刑事庭庭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本庭資深法官臨時代理。第35條各庭法官因事故致評議缺員時,依年終會議預定之代理次序表,由他庭法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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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