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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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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24條
第 三 章 民、刑事庭
對於民、刑事上訴案件得設置審查庭(股),審查當事人之上訴是否以違背法令為理由。 對於民、刑事專業性案件,得成立專庭(股)辦理。 前二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召集民、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研擬意見,提交年度年終法官會議議決。其於中途設置或變更者,應依
第四條
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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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庭」的其他條文
第18條
民、刑事各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四人,合議審判民、刑事訴訟事件。
第19條
民、刑事各庭庭長之職責如下: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二、本庭評議之主持。三、本庭關於訴訟進…
第20條
民、刑事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
第21條
民、刑事庭法官之職責如下:一、主辦案件內容之審查報告。二、關於主辦案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三…
第22條
各庭法官席次,以任職年月之先後定之,任職期間相同者,以職等高者為先,職等相同者,以年長者為先…
第23條
民、刑事案件之編號、計數、分案、報結,依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最高法院法官…
第25條
法官應就主辦案件先行審查,將審查結果報由審判長定期交付評議。評議之決議,應記載於評議簿,如法…
第26條
主辦法官應依評議之決議,擬製裁判書。
第27條
案情簡明之案件,主辦法官得預擬裁判書連同卷證送由審判長交付評議。
第28條
合議庭認案件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案件行言詞辯論者,應依最高法院民…
第29條
經評議決議之裁判主文,應由各該庭書記科立即公告,並通知訴訟當事人,抄送民事科或刑事科。民、刑…
第30條
(刪除)
第31條
民、刑事庭法官每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積案未結原因列表分送庭長、院長核閱。
第32條
院長對於有關法官司法事務或其他重要事項,得分別召集法官會議或民、刑事庭會議決議之。
第33條
民、刑事庭庭長會議、民、刑事庭會議,應以過半數庭長、法官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34條
民、刑事庭庭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本庭資深法官臨時代理。
第35條
各庭法官因事故致評議缺員時,依年終會議預定之代理次序表,由他庭法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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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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