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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29條
經評議決議之裁判主文,應由各該庭書記科立即公告,並通知訴訟當事人,抄送民事科或刑事科。 民、刑事各庭之裁判書原本,應於製作正本後,送陳院長研閱。 院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庭長襄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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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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