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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20條

民、刑事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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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