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 第31條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31條

民、刑事庭法官每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積案未結原因列表分送庭長、院長核閱。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