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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32條

院長對於有關法官司法事務或其他重要事項,得分別召集法官會議或民、刑事庭會議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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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