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 第21條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21條

民、刑事庭法官之職責如下: 一、主辦案件內容之審查報告。 二、關於主辦案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 三、參與評議時意見之陳述。 四、主辦案件裁判書之撰擬。 五、裁定提案大法庭前徵詢書及受徵詢時回復書之撰擬。 六、其他有關審判程序之事項。 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法官充審判長時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