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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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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