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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第14條

為研究或實驗之目的,欲實施寄存之生物材料有關之發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寄存機構申請提供分讓該生物材料: 一、有關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申請案經公告者。 二、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發明專利申請人書面通知者。 三、專利申請案被核駁後,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申請再審查者。 依前項規定取得之生物材料,不得提供他人利用。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提供分讓,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附表四)。 二、公告、發明專利申請人書面通知或專利專責機關核駁審定書影本。 三、僅為研究或實驗目的使用之切結。 四、不將該生物材料提供予他人之切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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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