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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 第9條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第9條
寄存機構於下列情形時,應開具存活試驗報告: 一、依
第七條
第一項規定進行存活試驗結果為不存活時。 二、依申請寄存者之申請。 三、依非申請寄存者而為
第十三條
之受分讓者申請。 前項存活試驗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寄存機構之名稱及住址。 二、申請寄存者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或營業所。 三、寄存機構受理該寄存之日期。 四、寄存機構受理該寄存之號數。 五、存活試驗之日期。 六、存活試驗結果生物材料是否存活。 存活試驗之結果為不存活時,存活試驗報告並應記載試驗之條件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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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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