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 第3條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第3條
受理寄存之生物材料種類包括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質體、噬菌體、病毒、動物細胞株、植物細胞株、融合瘤及其他應寄存之生物材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申請寄存生物材料,應備具下列事項,向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寄存機構(以下簡稱寄存機構)申請之:一…
第4條
生物材料寄存之保存型式應以冷凍乾燥或冷凍方式為之,寄存生物材料所用之容器規格如附表一。但無法…
第5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必要數量之生物材料規定如下:一、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噬菌…
第6條
申請寄存有下列情形之一,寄存機構應拒絕受理:一、未依第二條之規定提出申請寄存者。二、未依第四…
第7條
寄存機構應自第二條所定之申請寄存應備具事項齊備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存活試驗,並於證明該生物材料…
第8條
寄存機構依前條規定完成存活試驗後,因保管該生物材料之必要或依申請寄存者之申請,得對受理寄存之…
第9條
寄存機構於下列情形時,應開具存活試驗報告:一、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存活試驗結果為不存活時。…
第10條
生物材料寄存於寄存機構之期間為三十年。前項期間屆滿前,寄存機構受理該生物材料之分讓申請者,自…
第11條
申請寄存者於前條所定期間內,不得撤回寄存。但於寄存機構依第七條第一項開具寄存證明書前,不在此…
第12條
寄存機構對所受理寄存之生物材料及其相關資訊,負有保密之義務,除依第十三條規定外,不得將有關受…
第13條
寄存機構對下列申請者,應提供分讓寄存之生物材料:一、專利專責機關。二、申請寄存者或經申請寄存…
第14條
為研究或實驗之目的,欲實施寄存之生物材料有關之發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寄存機構申請提供分…
第15條
寄存機構對依第十三條之申請,因申請者未具備專業知識或處理該生物材料之環境,而對環境、植物或人…
第16條
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取得具病原性或危害環境之生物材料者,使用後應立即銷燬,並通知寄存機構。
第17條
寄存之生物材料原已確認存活而後發現不再存活或有其他情形,致寄存機構無法繼續提供分讓者,申請寄…
第18條
寄存機構依申請寄存者所提供或同意之方法進行存活試驗或保存,如生物材料發生無法保存或提供分讓之…
第19條
申請寄存應繳納之寄存費用如下:一、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質體及噬菌體,每件新臺幣…
第20條
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寄存機構開具存活試驗報告者,應繳納費用如下:一、細菌、放線菌、酵母菌、…
第21條
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寄存機構提供分讓生物材料者,應繳納費用如下:一、細菌、放線菌、酵母菌…
第22條
依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寄存機構提供有關培養或保存生物材料之條件者,應繳納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第23條
本辦法之附表,專利專責機關必要時得以公告修正之。
第24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申請寄存生物材料,而於本法修正施行後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者,發…
第25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施行。
← 第2條
看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