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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第17條

寄存之生物材料原已確認存活而後發現不再存活或有其他情形,致寄存機構無法繼續提供分讓者,申請寄存者如於接獲寄存機構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重新提供該生物材料者,得以原寄存之日為寄存日。 申請寄存者因生物材料之性質或其他正當事由致未能於前項期間內重新提供,經寄存機構准予延展者,前項期間得延展之。 申請寄存者依前二項規定重新提供生物材料者,應就其所重新提供之生物材料與原寄存之生物材料確屬相同,提出切結書。 重新提供之生物材料未於期限內送達寄存機構者,以重新送達寄存機構之日為寄存日。 申請寄存者未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重新提供生物材料者,寄存機構應通知專利專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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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申請寄存生物材料,應備具下列事項,向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寄存機構(以下簡稱寄存機構)申請之:一…第3條受理寄存之生物材料種類包括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質體、噬菌體、病毒、動物細胞株、…第4條生物材料寄存之保存型式應以冷凍乾燥或冷凍方式為之,寄存生物材料所用之容器規格如附表一。但無法…第5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必要數量之生物材料規定如下:一、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噬菌…第6條申請寄存有下列情形之一,寄存機構應拒絕受理:一、未依第二條之規定提出申請寄存者。二、未依第四…第7條寄存機構應自第二條所定之申請寄存應備具事項齊備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存活試驗,並於證明該生物材料…第8條寄存機構依前條規定完成存活試驗後,因保管該生物材料之必要或依申請寄存者之申請,得對受理寄存之…第9條寄存機構於下列情形時,應開具存活試驗報告:一、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存活試驗結果為不存活時。…第10條生物材料寄存於寄存機構之期間為三十年。前項期間屆滿前,寄存機構受理該生物材料之分讓申請者,自…第11條申請寄存者於前條所定期間內,不得撤回寄存。但於寄存機構依第七條第一項開具寄存證明書前,不在此…第12條寄存機構對所受理寄存之生物材料及其相關資訊,負有保密之義務,除依第十三條規定外,不得將有關受…第13條寄存機構對下列申請者,應提供分讓寄存之生物材料:一、專利專責機關。二、申請寄存者或經申請寄存…第14條為研究或實驗之目的,欲實施寄存之生物材料有關之發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寄存機構申請提供分…第15條寄存機構對依第十三條之申請,因申請者未具備專業知識或處理該生物材料之環境,而對環境、植物或人…第16條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取得具病原性或危害環境之生物材料者,使用後應立即銷燬,並通知寄存機構。第18條寄存機構依申請寄存者所提供或同意之方法進行存活試驗或保存,如生物材料發生無法保存或提供分讓之…第19條申請寄存應繳納之寄存費用如下:一、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質體及噬菌體,每件新臺幣…第20條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寄存機構開具存活試驗報告者,應繳納費用如下:一、細菌、放線菌、酵母菌、…第21條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寄存機構提供分讓生物材料者,應繳納費用如下:一、細菌、放線菌、酵母菌…第22條依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寄存機構提供有關培養或保存生物材料之條件者,應繳納新臺幣三百六十元。…第23條本辦法之附表,專利專責機關必要時得以公告修正之。第24條本法修正施行前申請寄存生物材料,而於本法修正施行後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者,發…第25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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