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 第22條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第22條

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寄存機構提供有關培養或保存生物材料之條件者,應繳納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申請換發或補發寄存證明書,每件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