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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第2條

申請寄存生物材料,應備具下列事項,向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寄存機構(以下簡稱寄存機構)申請之: 一、申請書(附表二),載明申請寄存者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設有代表人之機構,其名稱、代表人姓名、營業所。 二、生物材料之基本資料(附表三)。 三、必要數量之生物材料。 四、規費。 前項生物材料為進口者,應附具其輸入許可證明。 第一項之申請,委任代理人者,應於申請時提出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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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