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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第6條

申請寄存有下列情形之一,寄存機構應拒絕受理: 一、未依第二條之規定提出申請寄存者。 二、未依第四條至前條之規定提出適當型式及必要數量之生物材料者。 三、依法令管制之生物材料。但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生物材料已有明顯的污染,或依科學理由,無法接受此生物材料之寄存者。 寄存機構拒絕受理前,應先將拒絕理由通知申請寄存者,限期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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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