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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第16條

第十三條規定申請取得具病原性或危害環境之生物材料者,使用後應立即銷燬,並通知寄存機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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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