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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14條

核子燃料之廢棄,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種類、數量、性質及原用途。 二、廢棄原因。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許可廢棄之核子燃料,應依放射性廢棄物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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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