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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9條

核子燃料經空中運送者,應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安全管制計畫及下列規定執行: 一、以貨機運送。 二、包件應置於加封條上鎖之包封容器內。 三、預先通知起降地航空站,並協調警察機關派員戒護。 四、貨機抵達目的航空站時,提貨前應由攜帶槍械之警察戒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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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