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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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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4條
核子燃料之運送,應符合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規定,並由託運人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檢附運送計畫及安全管制計畫,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 二、預定運送期間。 三、運送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於執行運送作業前,託運人應填報交運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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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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