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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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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6條
核子燃料經公路運送者,應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安全管制計畫及下列規定執行: 一、行車四小時以上,應更換駕駛人。 二、運送車隊前後應有前導車及護送車押運,每一運送車輛均應由攜帶槍械及通訊設備之警察護送。 三、預先協調當地及沿途警察機關,實施交通管制及排除道路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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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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