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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 第2條
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2條
核子燃料之持有、使用、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運送、貯存、廢棄、轉讓、租借或設定質權,其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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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本規則所定申請書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22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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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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