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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5條

前條第一項運送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運送路線、設備、機具、包件或包封容器及作業程序。 二、工作人員之編組及通訊方式。 三、輻射劑量評估及輻射防護措施。 四、意外事故評估及緊急應變措施。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條第一項安全管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安全管制人員組織及任務說明。 二、安全管制人員訓練及講習。 三、安全管制措施。 四、緊急事件之安全戒護。 五、聯絡及通報方式。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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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