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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7條

核子燃料經鐵路運送者,應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安全管制計畫及下列規定執行: 一、以專列火車或附掛於貨物列車之專車運送。 二、指派攜帶槍械及通訊設備之警察護送,並於停靠站時下車監視。 三、預先協調各預定停靠站警察機關派員戒護。 四、列車抵達目的車站時,提貨前應由攜帶槍械之警察戒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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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