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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 第20條
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20條
核子燃料之運作涉及運送作業時,應依
第四條
至
第九條
規定辦理。 核子燃料之運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託運人應填具申請書,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得免檢附運送計畫及安全管制計畫,並免依
第六條
至
第九條
及
第十八條
之規定辦理: 一、鈾-二三五對鈾-二三八之比例超過天然混合比而未達百分之五,其中鈾-二三五含量小於二千公克。 二、鈾-二三五對鈾-二三八之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其中鈾-二三五含量小於八百公克。 三、鈾-二三三之重量小於五百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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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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