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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國有林劃分林區,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勘查後,由中央主管機關視當地狀況,就下列因素綜合評估劃分之: 一、行政區域。 二、生態群落。 三、山脈水系。 四、事業區或林班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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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