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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補償金,由當地主管機關調查審核。 前項補償金額,以竹、木山價或造林費用價計算,由當地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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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