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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施行細則
› 第17條
森林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依本法
第二十六條
規定申請保安林編入或解除,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位置圖,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編入或解除保安林之名稱、位置及其面積。 二、編入或解除之理由。 三、申請人姓名、住址,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負責人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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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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