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森林法施行細則 › 第4條

森林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之定義如下: 一、國有林,指屬於國家所有及國家領域內無主之森林。 二、公有林,指依法登記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或公法人所有之森林。 三、私有林,指依法登記為自然人或私法人所有之森林。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森林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