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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國有林林區得劃分事業區,由各該林區管理經營機關定期檢訂,調查森林面積、林況、地況、交通情況及自然資源,擬訂經營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供學術研究之實驗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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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