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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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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森林所有人依本法
第二十條
規定在無妨礙給水及他人生活安全之範圍內,使用、變更或除去他人設置於水流之工作物,報請主管機關會同地方有關機關調處時,應敘明理由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使用、變更或除去工作物之計畫。 二、使用、變更或除去工作物之種類及所在位置等。 三、使用、變更或除去工作物之所有人或他項權利人之姓名、住址。 四、使用、變更或除去工作物之日期及期限。 五、協商經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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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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