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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林地,範圍如下: 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條規定編定為林業用地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二、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未劃定使用分區及都市計畫保護區、風景區、農業區內,經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林地之土地。 三、依本法編入為保安林之土地。 四、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設置為森林遊樂區之土地。 五、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由主管機關會商國家公園主管機關認定為林地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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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